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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4-10-07 admin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1〕1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承建信宜市**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拖欠了叶某某等39名工人2018年1月到4月份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16345元,经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后,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刘某某仍未按期支付工人工资,并且逃匿到外地逃避支付工人的工资。

另查明,案发后,信宜市扶龙水电站代刘某某向工人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共计116345元,刘某某的家属已把款项还给信宜市**水电站,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本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经结清工人工资,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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