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9月日再次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放弃经营其位于本市白云区**街**工业区第**栋**楼**的广州市白云区**服饰厂,并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其工厂74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722533元。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20年7月7、8日,刘某某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当事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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