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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公诉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巷**御景园101号,现住安徽省桐城市**镇**村**组,系敦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敦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因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邸元儒,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5月, 被不起诉人刘某雇佣赵某某等12人在敦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电工、绿化、库管等工作,工作期间员工工资未足额发放,共拖欠赵某某等12人工资672835元。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刘某不知去向,拒接赵某某等人电话,无法联系。敦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赵某某等12人的投诉后,多次打电话联系刘某,刘某均拒接,多次通过短信方式要求刘某配合调查处理拖欠工人工资事宜,刘某一直不来处理。敦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向敦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张贴、短信方式送达了劳动保障督查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敦人社劳监改通字[2019]第3号),要求敦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刘某于2019年07月24日前支付赵某某等12人工资672835元,敦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拒不执行敦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2019年9月5日,敦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交敦煌市公安局侦查,七里镇派出所受理案件后,到刘某在敦煌市的住所未找到刘某,打电话联系刘某,均被拒接,发短信后刘某委托律师仲**称于2019年9月20日到公安机关处理,但刘某一直未到案,遂敦煌市公安局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南站派出所抓获,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羁押期间刘某家属委托辩护律师邸**全额支付了刘某拖欠的赵某某等12人的工资共计67283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羁押期间其家属已全额支付了赵某某等12名劳动者的工资,并取得了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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