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67********,汉族,技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望奎县华辰购物广场农民工郑某某到望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称:2011年至2012年,刘某某在承建望奎县华辰购物广场装修工程时拖欠瓦工(粘砖)郑某某人工费25400元、大白工杨某某人工费30510元,望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令其限期支付,但刘某某始终未支付其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望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多次对刘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文书及告知书,但刘某某仍未支付其所拖欠的人工工资,刘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月7日望奎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该案件移交望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3月26日,刘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其家中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刘某某家属主动将其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工人,现已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郑某某、杨某某的欠条、破案经过等;
2.被害人郑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望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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