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住衡水市景县**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唐山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国际旅游岛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2018年承包了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南唐山湾捞鱼尖工程的部分工程,期间,刘某某拖欠张某某等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55435元,2019年2-3月份刘某某偿还了部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工人张某某等人将刘某某投诉到唐山市国际旅游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2019年10月14日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后并向刘某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刘某某未予以整改,公安机关立案后还清了拖欠剩余的33955元农民工工资。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达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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