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住天水市秦州区**路**新村,务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刘某甲处承包到兰州二建建鑫有限责任公司在天水市麦积区麦积小镇11号、12号楼地暖项目。至5月中旬刘某某将该工程交给雷某某、张某某施工,后张某某、雷某某找来李某某、马某某、丁某某等10多名工人开始施工。2018年10月完工后,刘某某以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拖欠雷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劳动报酬共计39700元。2019年11月19日,天水市麦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天麦人社劳监令字[2019]第112号),责令刘某某自收到指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被拖欠工资39700元,接到指令书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劳动者报酬。
公安机关立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将所拖欠雷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工资已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已全额支付所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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