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村委会**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和2020年2月1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和2020年3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拖欠其经营的位于本市**区**工业区东莞市**家具有限公司的工人工资后逃匿(法定代表人是刘某乙,其中刘某乙占股40%、蔡某某占股30%、李某某占股10%、刘某甲占股20%)。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核算,**公司欠发69名员工2018年2月、3月工资合计254013元,由厂房房东东莞市**投资有限公司垫付了141705元工人工资。后刘某甲等人向东莞市**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垫付工资及租金合计35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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