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刘某某和男友郑某某(男,29岁,安徽省庐江市人,2019年1月因涉嫌诈骗罪被江苏省靖江县公安局刑拘)来青岛以后,在青岛市**路**座**室租房暂住。2018年夏天郑某某到国外旅游回来后,将14张面额为100元的伪造美元放在暂住处的书柜内,并告知刘某某不用管这些外币。2019年8月20日15时许,刘某某在整理书柜时看到这些外币,就拿着这14张美元到工商银行延吉路支行欲兑换成人民币使用,银行工作人员经鉴定发现刘某某使用的14张面额为100元美元均为伪造的美元,遂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银行将刘某某抓获,刘某某使用的14张面额为100元的伪造美元由银行工作人员依法没收。民警在刘某某暂住处,又发现15张编号相同的面额为100元美元,经鉴定均为伪造的美元。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牌价,刘某某持有、使用的2900元美元价值人民币约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刘某某明知系假币而持有、使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假币由公安机关或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处理。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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