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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Z4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6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68号****单元201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11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24日,美国人Henry **(以下称Henry)以人民币109.1376万元购买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珠海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下的55%股份,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之一(刘某某持股35%,武某某持股10%)。

从2018年8月开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公司名下的三个培训机构转让出去,转让费合计人民币69.7544万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没有经过股东的同意下,私自挪用**公司上述款中的122967.24元,用于个人还款。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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