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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20607194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湖北**建设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定工程转让合同。2013年1月30日与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签订《施工合同》。刘某某实际组织进场施工的时间为2011年3月。《施工合同》签订之前,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根据甲方要求提前进场施工。《施工合同》明确,承包人不得将该项目转包,未经发包人(襄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分包。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先后将91栋还建房建设分包给20余个施工队,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按每栋还建房收取15-20万元的保证金,约定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提供建筑材料,施工队负责工程施工。其中有的工程队承建多栋还建房建筑工程后再次分包收取保证金,以此筹集资金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打保证金。目前已给24名承包商制作笔录,共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个人账户转账1180万元,其中,查询有银行账目的12人共转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个人账户490万元。

经调取银行流水显示: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中国银行樊西支行账户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个人账户转入合计9764.1万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收取保证金490万元中涉嫌用于个人购买车辆137.98万元、支付给乔良89万元、归还李明强借款5万元,共计231.9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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