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南**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路**段**号**栋**房,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31日)。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14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田某某、蒋某某、陈某某三人合伙成立湖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田某某、蒋某某、陈某某三人打入公司长沙**公司经营的30万股本金转走,据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观上具有挪用资金的故意、客观上直接实施了挪用资金的行为。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认定刘某某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