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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挪用资金案)_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诉刑不诉〔2020〕Z1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经开区**路,工作单位:贵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贵阳**商贸有限公司任职生鲜付款员期间,采取拖延付款给供货商的方法,将公司打其到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给供货商的货款共计1538830元挪用,用于个人网络赌博及平时生活开销。2019年10月17日,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2020年7月8日,刘某某家属对挪用资金进行退还,取得公司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还、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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