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景洪市**塔**,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景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辛(在逃)、邓某某(在逃)、左某某(在逃)在缅甸境内组织多人,利用“网易理财”等赌博软件,通过微信、QQ等方式添加被害人,以交友、婚恋等手段,博取被害人信任,随后告知被害人可以下载“网易理财”等手机软件,通过手机软件猜大小等虚假赌博手段,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通过被害人银行卡向嫌疑人指定银行卡(为逃避公安侦查,都通过网上购买等非法手段获取的银行卡)汇款以上分充钱(钱款实际直接汇入,上分手段为嫌疑人自行修改为对应数额,沈某某负责给诈骗团伙上分),在被害人申请提现时,嫌疑人告知必须继续充升级为高级会员后才能提现,最终在被害人将大额钱款汇入对方账号后,多次申请提现无果后,嫌疑人将被害人联系方式拉黑,该手段俗称“杀猪盘”。嫌疑人钱款到账后,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银行卡由李某辛、邓某某、左某某等人将钱款进行分级转移到“车手”(境内取款人李某丙、刘某某、钟某某、周某乙、李某甲、周某甲、吴某某、雷某某、薛某某、邹某某、王某甲、李某丁、王某丙、李某戊、李某己、李某乙、王某丁、王某乙、魏某某)的银行卡,再由“车手”将赃款在深夜及凌晨等非常规时间进行取现。“车手”获利分两种方式,一种为固定工资每月5000至8000元,一种为取现一万提成10元。由团伙成员中核心人员李某庚(李某辛之子)将赃款进行集中收集,最后由中缅边境运款人王某甲、薛某某、邹某某、左某某(每运一次非法获利800元左右)将赃款通过打洛口岸等途径运输到缅甸境内的李某辛、邓某某等人手中。本案中李某辛(在逃)、邓某某(在逃)、左某某(在逃)为团伙中核心成员,负责组织境外电信诈骗团伙进行“网易理财”等诈骗软件的操作,以及通知境内“车手”(李某丙、刘某某、钟某某、周某乙、李某甲、周某甲、吴某某、雷某某、薛某某、邹某某、王某甲、李某丁、王某丙、李某戊、李某己、李某乙、王某丁、王某乙、魏某某)进行取现,李某庚负责组织中国境内所有“车手”取现后对赃款进行打包转运,交给中缅边境的王某甲、薛某某、邹某某、左某某等人,将赃款运出境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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