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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403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9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应李某某的邀约,在明知转运的货物是陈某某、杜某某等人盗窃的赃物后,仍帮忙转移648斤毛肚。并在李某某的带领下,与郑某某等人将分装后的毛肚分散丢弃销毁或冷冻至李某某的亲戚家予以藏匿。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上诉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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