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422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开发区**小区**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酒席间拾得其同学谷某某驾驶证并电话联系谷某某,谷某某称自己驾驶证将补办,后刘某某将谷某某的驾驶证放置自己车上。2019年5月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牌照为皖LC****的红色货车行驶至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珍珠南路往沿山大道路口处因违反禁令标志被交警查获,后刘某某将谷某某驾驶证上免冠照换成自己免冠照并使用变造的驾驶证接受交警处罚。2019年10月,谷某某因驾驶证年审,发现2019年5月5日的违章信息可疑并报警。
2019年11月26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谷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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