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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诉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成、张凌千,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将案件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15日该分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20日18时许,刘某某驾驶苏NC****红色9.6米高栏货车,至**有限公司宿迁基地仓库,以每吨8000元,共计4.6吨价值36800元的价格收购张某某盗窃的6捆铝合金模板。第二天,刘某某将该批铝合金模板在**市场以40000元左右价格出售,获利3000余元。经鉴定,被盗铝合金模板价值人民币188738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故意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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