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2001********,汉族,中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镇**医院工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在网络游戏中以缴纳解冻费、充值VIP等名义,诈骗被害人钱财,后让他人进行转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在谢某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号等账户进行接收并转移赃款。
2020年5月8日,江阴被害人施某某被犯罪嫌疑人以上述手段诈骗人民币19000余元,其中人民币17300元转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尾号为2716的邮政储蓄银行卡,随后刘某某通过微信将该笔钱款转账至何某某的微信,何某某通过微信、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将该笔涉案资金转移至谢某某提供回流的账户上。
案发后,何某某家属已赔偿给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1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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