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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队,住海口市美兰区**岛**村**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至2019 年11月期间,刘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白沙门公园、人民桥附近、海新桥附近等地收购龙某某(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赃物,次数共计8次,收购赃物共花费人民币7300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龙某某均供称,刘某某从龙某某处以2700元的价格收购的一部苹果8X手机是龙某某本人购买使用的手机,并非盗窃所得赃物。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刘某某明知是龙某某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共计人民币4800元,未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起点,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现经一次退查后,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扣押的财物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解除扣押,依法处理。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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