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开始以为是打“英雄联盟”游戏赛事款项回收钱,将其本人开户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28700********)及其支付宝提供给邵某某等人使用,后来刘某某明知邵某某等人是洗钱的情况下还提供银行卡给他们转账人民币9000元,刘某某发现邵某某等人是洗钱团伙后与郑某某在当天下午报警处理此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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