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专科毕业,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46418,系陕西省**市**区**街道办**村五组村民。该刘自幼上学,大专毕业后在部队服役,退役后在渭南市开发区恒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至今。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在龙池钤铒村三组盗窃奚某的三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处,被不起诉人某某为让其父刘某甲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在明知其家中存放的两辆电动摩托车可能是其父亲刘某甲盗窃而来的情况下,指使其姑父将这两辆被盗车辆(总价值4884元)转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该刘到案后能够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其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敏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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