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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Z1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区**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1月9日本院决定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于2020年12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8日,彭某某(另案处理)找被不起诉刘某某借用pos机和银行卡,彭某某通过操作接收和转走该银行卡内的资金。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借卡时主观上是否明知帮别人走的账是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某某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解除扣押。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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