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71968********,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小区**号(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街**号)。于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碾子山区**商店老板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人民币两千元的价格收购孙某某盗窃的黑色**牌摩托车(价值45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 证人孙某某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龙江县价格认证检测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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