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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镇**宿舍;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取保侯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李某甲将向李某乙敲诈所得150万元,转至其儿子程某甲的银行卡内,程某甲将该款用于还债、购买车辆、为其父母请律师花费。后程某甲得知公安机关会追回该款,需找一个合法债务来掩饰赃款去向。程某甲与其外婆田某某找到刘某某,刘某某答应帮助掩饰赃款去向,并将之前程某甲父亲程某乙所欠的90万元欠条交给程某甲,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其提供虚假证词,证明程某甲将该90万元已经归还。后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下,刘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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