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7********,汉族,初中,原南宁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协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担任南宁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协警期间,将本人名下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380******),交由宋晓东用于处置非法所得的钱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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