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住吉林省靖宇县**街**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8年6月14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将案件退回吉林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24日,桦甸市朝阳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到桦甸市公安局转来举报线索称:桦甸市有一男子帮助河南人非法收购蟾蜍并提取蟾毒(蟾酥)和加工蟾蜍干。桦甸市朝阳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到转来线索后迅速组织警力,在桦甸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协助下在桦甸市长安收费站堵截并抓获高某某、李某某。2017年4月25日,高某某、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据高某某、李某某供述,二人于2017年4月到靖宇县城南刘某某家收购其蟾蜍约400斤,高某某于2017年10月7日用微信转账方式给刘某某4000元钱收购蟾蜍款。刘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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