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曾任监利县**局**所**,住监利市**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一辆紫色东凤雪铁龙轿车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仍以1.5万元价格从李某某(已判刑)手中购买使用。经查,该车系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2009年12月3日立案侦查的叶某某被盗案的涉案车辆。2010年9月10日该车由监利县公安局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估价鉴定,该车价格为7438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其行为经已过五年期限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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