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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东市牛马司镇*江**组**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曾某某(在逃)因欠债需要钱用,便联系唐某某(2004年9月22日出生)帮其租车去盗窃。唐某某在邵东市区帮曾某某租好车后,又帮曾某某联系了朱某某、赵某某(二人作案时均未满16周岁)一同参与。6月27日凌晨,曾某某驾驶租来的车辆伙同朱某某、赵某某等人分别在浏阳城区碧桂园路*号“*烟酒”等商铺盗窃了香烟等物品。后曾某某联系唐某某想将盗窃来的香烟销售出去。

2020年6月27日上午10时许,唐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奥迪小车与曾某某等人在邵东市仙槎桥镇工业园见面,曾某某等人将盗窃来的香烟转移到唐某某驾驶的小车尾箱内,后被路人发觉并报警。唐某某看到出警警车后驾车逃跑,后因小车轮胎陷入泥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刘某甲(另案处理)驾车前来帮忙挪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刘某甲在明知奥迪车尾箱内的香烟系偷来的情况下,将香烟转移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的雪佛兰小车尾箱内。后刘某甲向唐某某提出以半价收购香烟,唐某某不同意,刘某甲以报警相要挟迫使唐某某同意。后唐某某以22000元的价格将偷来的香烟卖给刘某甲,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刘某甲处分得6000元钱香烟。经邵东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香烟价值43715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分得的香烟价值12000元左右。

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廖某某12000元,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照片、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出所登记表、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实表现证明、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价格认证结论书;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朱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退赃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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