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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靖远县,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白银**二手车交易市场法定代理人,住白银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俊畅,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石某某(另案处理)以自用为名从胡某某经营的白银区“**”汽车租赁公司租得甘D*****丰田牌普拉多越野车一辆,价值289427元。次日,石某某将该车质押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借款6万元。破案后追回被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追回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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