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19〕1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街**号,现住深圳市龙岗区**栋**号。2016年因为犯赌博罪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在龙岗看守所服刑;2018年因酒驾、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某某,山西吴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涛及组内成员通过冒充“股神老师”和股民,骗取被害人投资ATC平台,并通过指引被害人将钱款打入个人账户的手段,于2018年10月期间诈骗被害人闫某某峰人民币100000元。后该钱款迅速被多级转账,最终转至犯罪嫌疑人詹某甲建设银行账户,犯罪嫌疑人詹某甲迅速将钱款转至其姐詹某乙及朋友刘某某账户,后由犯罪嫌疑人詹某乙、刘某某在深圳多家银行取现并逃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刘某某仅帮被告人詹某甲取款一次,且未收取任何费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具有明知为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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