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3231954********,户籍地民权县**镇**村委,现住在民权县**镇**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9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程庄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08时许,在民权县程庄镇**村北地,因琐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翟某某发生撕打,翟某某被打伤头部,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子渊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4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翟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现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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