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6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社区**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地界问题素有矛盾。2020年4月19日8时许,刘某某认为李某某在整修地坪时占用了自家用地,双方发生争吵。刘某某将一块石头从檐廊推到李某某正在修整的地坪上,在准备推第二块石头时被李某某之妻赵某某拦住,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分开后,刘某某在回家上台阶时,从一旁捡起一块空心水泥砖朝李某某砸去,李某某伸手拦下水泥砖,水泥砖掉落后将李某某的右脚砸伤。经鉴定,李某某右足第4中节远节趾骨骨折和第5近节中节趾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以上事实有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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