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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75********,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街道**庄**庄**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如光,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金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3日20时许,刘某某在xxxxxxxxxxxxxx附近因琐事侮辱刘某甲、刘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刘某某指认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殴打自己,其中刘某某殴打了刘某某的胸部,殴打造成刘某某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第4、5肋骨骨折(胸部位置),属于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7日,刘某某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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