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90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增鑫,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0时许,在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刘某春家门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春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后刘某某对刘某春实施殴打,将刘某春鼻部打伤。经涡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春鼻部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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