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8********,汉族,江西新余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新余市高新区**大厦**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与前女友廖某某的感情纠纷,在新余市高新区穗东大厦楼下,将廖某某的男朋友丁某某打倒在地,用拳头殴打丁某某头部、手部等部位。经鉴定,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11月14日刘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丁某某损失,刘某某的行为得到丁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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