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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刘鑫源)(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1月6日由新宁县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1月17日本院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4日公安机关第二次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新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17日至19日,罗某某先后三次在李某某手上借款三万元并以湘******作抵押,承诺年底前归还。2018年1月15日前后,罗某某妻子刘某甲未经李某某同意,持备用钥匙私自将抵押车从李某某处湘******大众轿车开走。2018年1月22日晚22时许,李某某在金石镇**路阳家院子找到罗某某的租住地后,伙同李某某与谢某某在新宁县金石镇**路**巷子找罗某某还钱,谢某某与李某某在罗某某家楼下喊罗某某收账时,被罗某某的妻子刘某甲喊来唐某某、焦某、罗某、梁某某、贾某、陈某等人持菜刀、水果刀等凶器追打,李某某在刘某甲卧室电脑桌上拿了一把剪刀后与刘某甲先后下楼,刘某甲质问谢某某、李某某“你们什么意思”喊过不停,还让人休息吗?并推搡谢某某、李某某,唐某某见刘某甲动手,遂与梁某某用刀背追砍李某某、焦某、罗某、贾某某上去对谢某某拳打脚踢,李某某冲到谢某某身边用剪刀朝谢某某腹部捅了一刀。经新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谢某某损失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李某某的损失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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