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莒县刘官庄镇某村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x月x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x月x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x月x日、2020年x月x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x月x日、2020年x月x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7日7时许,在莒县刘官庄镇某村张某某家的庄稼地里,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因土地丈量分歧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害人侯某某右侧胫骨平台骨折。经鉴定,侯某某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侧前交叉韧带撕及右上肢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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