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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91********,汉族,大专文化,广梅汕铁路惠州车务段梅州车站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镇,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房。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搬新房邀请同事隋某某等人在其住家梅江区********房喝酒。当晚23时许,刘某某送隋某某至**区门口时,因不满前来接隋某某回去的被害人向某某责骂隋某某,与向某某发生口角并产生冲突,刘某某朝向某某的脸部打去致向某某受伤。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向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向某某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刘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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