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8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5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浑源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5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金驹家园底商1978新农村饭店门口,因琐事持酒瓶砸伤郇某某(男,20岁,吉林省人)面部,致其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郇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后被民警抓获。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