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8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5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浑源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5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金驹家园底商1978新农村饭店门口,因琐事持酒瓶砸伤郇某某(男,20岁,吉林省人)面部,致其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郇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后被民警抓获。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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