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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刑诉刑不诉〔2015〕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322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村第七村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6月9日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5年6月15日被**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5年6月22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8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县**乡**村**庄南地收割小麦时与**村村民袁某某发生矛盾,继而引起厮打,刘某某用拳头打在袁某某的脸部,至袁某某两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其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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