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北塔区**镇**号,现住北塔区**宿舍**栋**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均系邵州车站至丰盈车队的司机,2019年8月6日下午3时许,刘某某与彭某某因发车时间问题发生言语冲突从而扭打在一起,附近群众见状将二人拉开,被拉开后二人各自就医,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案发后与被害人彭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与被害人彭某某达成和解,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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