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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时许,在上蔡县**乡**村**庄,刘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因修路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刘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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