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日12时许,被害人孟某某到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周某某家索要剩余的工资,与周某某的女婿刘某某发生纠纷,后刘某某将孟某某推倒在地致孟某某左侧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