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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商,山东省临沂市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24日2时许,在兰山区**镇**KTV门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因琐事将该KTV员工王某某殴打,导致其面部多处骨折。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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