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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3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57********,汉族,初中文化,昆明**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昆明**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小区**栋**单元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翟某某发生吵架并互相殴打,致被害人翟某某右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邻里纠纷,被害人一方有过错,且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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