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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2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1月23日、2021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园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7日,刘某甲与同村村民李某某、刘某乙因琐事发生矛盾,遂先后对李某某、刘某乙进行殴打,李某某的伤势先后在商州区人民医院和商洛市中心医院均诊断为肋骨骨折,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认为,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园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9月7日案发后李某某没有及时就医,直至同年9月9日才被诊断为肋骨骨折,李某某所受伤情与刘某甲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唯一性,无法排除存在其他介入因素的可能性。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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