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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8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6时40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贺某某一起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建筑工地上班,两人因使用升降机问题发生争执,继而扭打一起。期间,两人互相用拳头击打对方头面部;贺某某用安全头盔打刘某某;刘某某两次将贺某某摔倒在地,用脚踩贺某某胸部、腰部,致贺某某多处受伤。后贺某某报警。刘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被随后到场的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部、肢体软组织损伤,44牙齿I°松动,未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贺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侧鼻骨及上颌骨左侧额突骨折,胸12椎体压缩骨折,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刘某某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符合本院《关于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六)的情形,且不具有该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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