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县检刑不诉〔2023〕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967********,*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现住佳县**镇**村。2023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3年7月8日14时许**村的刘某某去本村贺某某家找自家丢失的羊羔,与贺某某在贺某某家硷畔发生争吵后刘某某打伤了贺某某,造成贺某某头部受伤、左手第五掌骨骨折。经陕西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的左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佳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打伤贺某某,致贺某某头部受伤、左手第五掌骨骨折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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