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9********,汉族,大学专科,公安县**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公安县**镇**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小孩到公安县**镇**大道“**”生活馆二楼儿童游乐园玩耍时,为收费之事,与游乐园工作人员肖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刘某某用脚将被害人肖某某的左胸肋骨踢伤。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所受伤,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刘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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