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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41968********,汉族,党员,务农,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内丘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6日16时许,在**乡**石子厂西边石头坑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胡某某因地界问题发生争执并打架,胡某某受伤住院。2019年3月7日,经内丘县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2019年5月14日,经邢台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重新鉴定,胡某某的右颞部脑挫裂伤系轻伤一级、右颞部蛛网膜下腔出血系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调节后和解,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被告人刘某某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纠纷,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且经调节后双方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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