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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古田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3月24日将本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古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陈某某因车辆停放在古田县****村发生争执,尔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冲突致陈某某左环指近节指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古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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